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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选聘项目邀请招标文件
日期:2018-04-11 浏览:832次
     招标人: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评审办法:最低价中标法

招标文件在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网站自行下载。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18424日上午1000前。

开标与评审日期:2018424日上午1000

开标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807室。

投标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有正本电子版文件的U1个。

招标人及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808室,联系人:蒋小姐,电话:020-66813692

 

投标人:

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研究决定,就“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选聘”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一、项目概述

本次招标为选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清算、注销12关停企业、空壳公司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在投标之前,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人须要求招标人澄清。

二、招标要求

服务内容:

1.起草清算通知与公告等法律文书;

2.协助制定并审查清算方案;

3.审查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明,核定、复核债权;

4.审查核实清算公司的对外债权,并提出追收意见;

5.从法律角度监督清算公司财产的分配;

6.从法律角度编写、审查清算报告;

7.协助办理注销登记和公告手续;

8.草拟、修改、审查招标人在本项目中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9.在清算、注销过程中,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10.办理清算、注销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

中标单位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㈡服务期限

此次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开始时起至本项目结束时止。

㈢服务要求

⒈投标人应指派至少2名以上业务能力强、具有高级职称和从事过企业清算、注销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与其他律师共同担任招标人之顾问律师,招标人有以上服务范围内的需求时,可及时联络到顾问律师。

)名00重要                         ⒉对招标人的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应按招标人要求作出正确解答,一般应在8小时(紧急事务应在2小时)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

⒊对于重要法律文书应由主办顾问律师亲自审核签字。

㈣服务价格:最高限价人民币300,000.00(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㈤支付方式: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且招标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足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一半;本项目工作完成后且招标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足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另一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⒈应为正常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入选了最新的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

3.投标人须成立5年以上,已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且拥有不少于15名执业律师;

4.投标人组建的项目组负责人员律师执业经验必须超过8年;

5.投标人最近3年未被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投标人项目组主办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3年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7.投标人需具备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服务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共同投标,不接受以个人名义投标。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㈠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⒈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⒊授权委托书(若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书);

⒋投标人简介:需载明投标人荣誉称号,投标人执业律师总人数及其执业年限、重要执业经验、重点服务对象等相关信息;

⒌项目组人员及其简历:投标人需指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并在项目实施计划书中明确该等职位人员的姓名、职称以及在本项目中的职责范围;简历需涵盖执业年限、重要执业经验;

⒍近几年承担的有关的执业经验,并附合同协议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协议书因涉及隐私不便提供的,需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证明文件(载明关键信息)。

⒎项目服务方案(含报价)。

㈡投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⒈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二份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副本”,并在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公章。

⒉投标书须加盖公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装订在投标文件首页。项目服务方案也须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⒊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五、投标人须知

㈠所报价格为费用总额,包括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餐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一旦成交,双方将严格按照成交价格签订、执行法律服务合同。

㈡各投标人应本着长期合作、专业服务的精神,以优惠的价格投标,但亦应严格保证业务质量,一旦发现成交单位及指派往招标人处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情况及专业水平与标书所述不符,或成交单位及指派往招标人处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实际从业能力无法达到招标人的要求,或因成交单位及指派往招标人处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过错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或不能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的,招标人保留中途解聘并要求赔偿的权利,且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㈢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所投的投标文件无效。无论成交与否,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恕不退回,由招标人存档备察,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资料予以保密。

㈣投标时由投标人代表亲自携带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拟指派往招标人处从事服务之顾问律师的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㈤招标人有权在招投标期间内的合适时间发布澄清及参考文件。

㈥招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收到修改文件。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㈧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均需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及所有参与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六、投标评审

㈠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若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评审;若不符合要求,则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㈡最低价中标法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的单位,根据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名,确定投标人的顺序。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次类推。

㈢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投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评分排名第一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方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予以书面确认。

㈣合同谈判与签订

中标人应该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内与招标人商谈有关事宜并签订合同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