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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某公司增资项目询价议标文件
日期:2019-01-22 浏览:2702次

招标人: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某公司增资项目询价议标文件

评审办法:最低价中标法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19年1月28日12时00分前

开标与评审日期:2019年1月28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807室

投标份数:正本1份,副本1份

招标人及投标文件递交地址(邮寄方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808室,联系人:蒋小姐,电话:020-66813692

 

投标人:

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研究决定,就某下属公司增资项目采取询价议标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项目概述

资产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对某下属公司进行增资,需委托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资事宜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在招标之前,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人须要求招标人澄清。

二、招标要求

(一)服务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修订增资协议、合资合同及章程。

(二)服务期限:自签署委托合同之日起至服务完成之日止。

(三)服务要求:

1.按委托合同的要求,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2.按委托合同的要求,及时起草、修订增资协议、合资合同及章程。

3.投标人应指派至少1名以上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完成此项工作。

(四)服务价格:本次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5万元,最低价中标。

(五)支付方式: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且招标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足额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服务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应为正常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

(二)投标人最近3年未被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5年内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㈠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人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 授权委托书(投标代表非法定代表人);

4. 项目负责人委托书;

5. 报价函(以人民币为单位,报价只能是唯一的,出现两个以上报价为无效报价。)

㈡投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⒈投标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一份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标记“正本”、“副本”,并在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公章。

⒉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

五、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价格为费用总额,包括服务费、交通费、通讯费、餐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须严格按照投标价格签订、执行法律服务合同。

(二)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所投投标文件无效。无论成交与否,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恕不退回,由招标人存档备考,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资料予以保密。

(三)招标人有权在招投标期间内的合适时间发布澄清及参考文件。

(四)招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收到修改文件。

(五)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六)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均需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及所有参与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六、投标评审

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以最低价中标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最低价时,招标人将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中标人:1.投标人是否收录在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名录表(南沙区国资局2017年6月29日通知附件)。2.投标人与中标人过往合作经验(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文件)。3.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执业年限。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投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方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予以书面确认。

合同谈判与签订

中标人应该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内与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主体商谈有关事宜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七、招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及相关的文件资料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询价议标文件